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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6 17:04?出處 溫州晚報
◆庭審現場◆
昨天下午2點50分,溫州市鹿城法院一審開庭審理此案。法庭上,就樓盤綠地覆蓋率、買房贈送面積、產品品鑒會是否屬于廣告等問題,時代集團大地房開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了激辯。
◆爭議焦點一
樓書宣傳:
樓盤外西南角安置房變綠地
房開:這個地塊雖然現實中是安置房用地,但我國法律對于樓書制作、周邊安置房用地應如何標示沒有相應強制性要求,且該安置房建設用地位于時代濱江規劃紅線外,不存在樓書中樓盤西南角應為安置房建設用地的問題。
市場監督管理局:房開公司明知安置房在樓盤紅線外,當屬其他項目范疇,卻在樓書中用虛構的綠地作為形象襯托其開發樓盤的周邊環境,他們“美化”樓盤的用意,是在誤導消費者。
◆爭議焦點二
產品品鑒會宣傳:
“望江”戶型所贈書房面積是否存在
房開:產品品鑒會上,我們對“望江”戶型所贈書房的標示,不存在與事實不符。市場監督管理局不能把品鑒會與其他宣傳內容割裂,我們曾明確寫了“標注面積僅供參考”,意在強調相應空間具有技術上的可拓展性。另外,市場監督管理局所查的“U字型鏤空”并不存在技術上無法改造為書房的情形。
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第13條規定,房地產廣告涉及內部結構、裝修裝飾的,應當真實、準確。根據測繪公司檢測的“望江”戶型所標示的書房位置,實際為一U字型鏤空,如果房開對其進行技術改造,就屬于違章建筑。因此,房開將鏤空位置標示為書房,不但不真實不準確,還明顯存在誤導消費者的嫌疑。
◆爭議焦點三
發布樓盤樓書、組織品鑒會
是否屬于《廣告法》所稱的廣告
房開: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處罰決定書稱,我們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但實際上,我國《廣告法》未將樓書、品鑒會納入“廣告”進行調整。我們認為,樓書和品鑒會應該屬于宣傳資料、展覽或者其他商業活動范疇,把我們界定為“廣告”毫無依據,適用《廣告法》進行處罰系適用法律錯誤。
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廣告法》第二條規定,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
廣告的形式不僅限于電視、期刊、報紙、網絡等大眾傳播媒介,任何用于介紹商品或推銷服務的傳播途徑,都屬于廣告的載體。房開向消費者發放樓書、舉辦產品品鑒會,就是通過這種載體,傳播、推廣自己的樓盤從而達到銷售的目的,就是屬于廣告的范疇。
252名舉報購房戶 有19名未達成和解
昨天,記者從庭審中了解到,252名聯名舉報的購房戶中,已有233名與房開達成了和解,尚有19名購房戶未達成和解。
法庭上,19名購房戶委托了業主代表和律師作為第三人出庭應訴。他們一致認為,房開發布的廣告必須真實,房開通過樓盤樓書和品鑒會發布宣傳內容,如果不真實,必然屬于虛假廣告。
下午5點40分,庭審結束,法庭沒有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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